中山大学因公出访交通工具乘坐等级标准表
分 |
人员岗位职级 |
飞机 |
火车 |
全列软席列车/高铁 |
轮船 |
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访 |
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二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|
头等舱 |
高级软卧 |
商务座 |
一等舱 |
在岗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|
公务舱 |
软卧 |
一等座 |
二等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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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人员 |
经济舱 |
硬卧 |
二等座 |
三等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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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其他经费出访 |
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|
头等舱 |
高级软卧 |
商务座 |
一等舱 |
在岗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|
公务舱 |
软卧 |
一等座 |
二等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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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人员(含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) |
经济舱 |
硬卧 |
二等座 |
三等舱 |
注:
1.工作涉密、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 个小时(含中转航班)的,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批准,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、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。
2.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,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访的,可参照执行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交通工具标准。